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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

发布日期:2026-06-30

发布机关:长春市人大常委会,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

核心内容:

分区管理:市区和县(市)政府所在地为重点管理区,其他为一般管理区。

强制免疫与登记: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,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。

每户限养一只: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。

禁养名录:禁止饲养藏獒、罗威纳、杜宾、牛头梗等烈性犬种。

出户规范:佩戴电子犬牌、束犬绳(长度不超过 1.5 米),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,及时清除粪便。

罚则: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五年内禁止养犬,虐待犬只的终身禁止养犬。

禁入场所: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影剧院、博物馆、商场等公共场所(导盲犬、扶助犬除外)。

注:以上内容为摘要版本,完整法律条文请参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。

吉ICP备202600529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