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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

发布日期:2026-06-30

发布机关:全国人大常委会(2022 年 12 月 30 日修订)

核心内容:

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,需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。

人工繁育 "三有" 陆生野生动物(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),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

未取得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并处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

未备案繁育 "三有" 动物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提示:目前仅有虎皮鹦鹉、鸡尾鹦鹉、桃脸牡丹鹦鹉等 3 种非保护类鹦鹉,以及加载专用标识的 4 种鹦鹉可作为宠物合法个人饲养;其他野生保护动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饲养。

注:以上内容为摘要版本,完整法律条文请参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。

吉ICP备202600529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