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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发布日期:2026-06-30

发布机关:全国人大常委会(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)

核心内容(第 89 条):

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违反规定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故意伤害相关规定从重处罚。

注:以上内容为摘要版本,完整法律条文请参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。

吉ICP备202600529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