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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宠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2026-06-11

第一条 会费是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,也是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。为了加强会费的管理,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,本着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,专款专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 经体〔2017〕1999号)文件精神,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吉林省宠物行业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参照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,并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会员会费交纳标准:

(一)会长:会费20000/年;

(二)副会长:会费5000元/年;

(三)理事单位:会费3000元/年;

(四)会员单位:会费500元/年;

(五)门店会员单位:会费500元/年。

第三条  会费缴纳期限和办法

(一)协会章程规定,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会员应按年度交纳会费,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;

(二)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当年度会费;

(三)理事以上会员单位获选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,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。其它会员也可以按届(五年) 一次性交纳;

(四)会员会费交至吉林省宠物行业协会秘书处。

开户单位:吉林省宠物业协会

开户银行:中国工商银行南广场支行

银行账号:42002208092001600316

第四条 会员会费使用办法

按照“量入为出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其使用范围包括:免费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;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的开支;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的开支;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经费支出等。

第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按自动退会办理。

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,统一开具由吉林省财政厅监制的《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(电子)》,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
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5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通过之日起执行。原会费收取标准同时废止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吉林省宠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改说明

 

现就《吉林省宠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修改事项说明如下:

《办法》主体沿用: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《办法》主体内容继续沿用,保障会费管理稳定。

新增门店会员收费:新增门店会员单位年度会费,标准为 500元/年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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